审计室
 首页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服务指南  审计视野  通知公告  下载专区  互动交流 
规章制度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国... [06-06]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基... [05-02]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内... [05-01]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07-27]
桂体专校〔2019〕130号--... [06-26]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大... [05-06]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预... [05-06]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物... [04-27]
热点文章
部门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正文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22-05-02 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防范风险,提高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经费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建项目都须进行审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计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室自行审计,也可由学校授权审计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第八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

(一)单项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主要对项目建安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预算、变更的隐蔽工程及不可复查工程、工程量现场收方、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合同外的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内容进行审计。

(二)单项预算金额302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主要对项目建安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变更预算、变更的隐蔽工程及不可复查工程、工程量现场收方、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竣工结算内容进行审计。

(三)单项预算金额53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主要对项目建安部分的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四)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主要对项目建安部分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1.委托勘察招标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2. 勘察合同的审计与评价

(二)工程设计的审计与评价

1.委托设计招标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2.设计合同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一)招投标的审计与评价

1.施工招标文件和上限控制价的审计与评价

2.监理招标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3.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审计与评价

4.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审计与评价

5.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审计与评价

(二)合同签订的审计与评价

1.合同条款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审计与评价

2.合同其他内容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计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审计与评价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计和评价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计与评价

(五)合同变更的审计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审计和评价

1.审计申请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2.审计工程结算的编制、计价是否合理、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遵循合同约定;

3.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

4.工期延误的审计与评价。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管理部门初审后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按学校办文程序上报审批;

(二)审计室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需要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将完整的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室负责协调、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或上控价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或上控价;

(二)基建管理部门按学校办文流程将工程预算或上控价及整理好的资料送交审计室审核,审计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或自行审计方式对工程上控价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工程增减或变更签证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在施工中出现增、减或变更工程内容时,基建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基建管理部门须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并按学校办文流程报审计室审核,审计室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不需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应该在封闭及拆除前由基建管理部门通知审计室参与核实、见证,未经审计室核实、见证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计算费用;

(二)审计室核实、见证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真实情况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不需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审计

(一)招标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参考品牌、规格和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基建管理部门确认,主要材料和设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参考品牌、规格、单价。审计室视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低于招标文件参考品牌和规格时,应通知基建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处理;

(二)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参考品牌、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品牌、规格、单价,基建管理部门对品牌、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如实际档次和价格低于投标价格的,基建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更换成价格和档次相当的材料,并报审计室审核;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或者甲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不须招标的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品牌、规格和单价,并按学校有关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基建管理部门须及时组织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确认和定价工作,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管理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和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

(一)施工单位提交月度工程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学校办文流程送交审计室,审计室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计室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预算书,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合同外进度款应先按规定完善变更签证手续后,再申请进度款支付审核。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程序申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按学校规定审批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整理好送交审计室

(二)审计室对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对需要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室负责协调、监督;

(三)凡未经审计室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有关部门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章 工程项目审计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所需资料

(一)工程项目送审时工程管理部门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室只负责对送审资料进行审计。

(二)送审资料不完整,审计室拒收资料,送审资料一旦移交审计室后,除审计室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后续补充资料。

(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室要求补送的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应按审计室要求的期限补送,逾期不补送视为同意审计意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人员在工程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四条 基建建设相关管理部门须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并及时评估制度的有效性。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