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体专校〔2015〕34号
(2015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物资采购招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设备与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系部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学校“评标专家库”专家推荐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项目的有关招投标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执行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网上竞价等招标组织工作;
(四)完成学校和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事项中,采购计划、可行性论证及相关前期准备工作由物资或服务采购申请部门负责。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有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签署意见。
第七条 科研设备管理处协调并协助以上部门拟定招标文件,其中,招标技术释疑由提出来购申请的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细节由使用单位负责答疑)。
第八条 科研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学校物资与服务采购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一)物资采购: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批量价值或单项价值在80万元人民币(含80万元)以上的;
(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或协议)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部、自治区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业务程序
第十条 物资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
(一)按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物资及服务项目采购,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科研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交申购书及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由科研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确定招标项目并通知有关部门准备招标资料。
物资和服务采购招标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
2.技术及商务要求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科研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技术及商务要求等资料并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由仪器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发布校内招标公告或上报招标计划。
(三)接受校内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仪器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校内招标项目投标人投标。仪器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仪器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校内招标的开标、评标,并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信息。
(六)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流程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其它特殊情形而不适合公开招标,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设备管理处协助财务处等部门做好年度预算及年度采购工作计划。
第五章 校内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实施校内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了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具有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十九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持,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二十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临时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其成员由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的专家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如本校专家库专家胜任评标任务,则由科研设备管理处从专家库中抽取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核准可由使用单位确定。学校适当给参与校内评标的专家发放劳务费。评标项目不得预先告知专家。
第二十二条 校内评标专家库由学校领导批准建立。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纪监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相关人员泄漏机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小组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参加评标的人员发现评标小组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学校纪监部门报告,经学校纪监部门调查证实的,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可以另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经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调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并报纪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在三日内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同时在网上公告,告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政府采购招标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接受纪监办公室、审计室、财务处、校工会和群众监督。接受纪检监察室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有纪监或审计人员负责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科研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廉洁务实地做好招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对相关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的;
(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中标通知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取消投标人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单位、采购单位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单位、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或个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本次评标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 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使用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参与学校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有关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校内采购招标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校内采购招标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姓 名 |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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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系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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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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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的采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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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部(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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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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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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