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管理,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学校审计室与各相关部门一起,参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对物资采购行为进行指导、规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第二章 审计的职责
第四条 对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申请采购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物资采购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学校的物资采购政策、制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对物资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 对物资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运用不当、采购资料不全等情况,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对于物资采购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向申请采购部门及有关人员、供应商等调查了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物资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者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是采购金额超过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为准)的项目,由信息网络资产设备处统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行为均需审计室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物资,审计的资金起点为:对单价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单价不足3000元但批量金额达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实行审计。未经审计,先行采购的,学校财务处不得报销和结算。
第十三条 审核拟采购物资的审批是否符合程序办法,采购资金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审核拟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是否满足采购的必要条件,是否超标准配置。
第十五条 审核拟采购物资的预算价格是否合理。
第四章 采购方式的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物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商城等方式。审计室主要审查采购方式是否恰当。
第五章 采购程序的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当年的财务预算情况编制当年采购计划和预算报信息网络资产设备处审查,确定当年全校物资采购方案并报审计室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采购部门将获批项目的报告、采购清单、预算项目材料及《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物资购置申请书》经审计室审查会签后,进入相应的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采购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内容,或由于市场波动引起价格变化等需调整项目价格的情况,经采购部门调整后,再由审计室重新审计。
第六章 采购验收的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跟踪、催促交付由项目采购部门负责。审计室参与职能部门、采购部门组织的物资履约验收。经审计室签字验收,方能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文件由信息网络资产设备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自行进行采购,也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列入分散采购项目中。对没有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而擅自采购或手续不完备者,审计室不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在物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学校采购规定,按制度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规采购的部门和当事人,审计室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追索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桂体专校〔2011〕2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学校之前其它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