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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07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加强校风建设,保障学生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因郊游、演出、比赛、社会实践等需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从严管理,对出南宁市区(指五城区)的活动要严格控制。

第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相关组织部门应指派一名业务素质较好、责任心强、熟悉学生情况的教师组织活动,并自始至终做好活动指导、安全教育、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任何个人、部门未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对于不经申请批准而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者,学校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若造成事故的,由组织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违者学校将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若造成事故的,由组织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并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

(一)以学生会名义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校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备案;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备案;

(七)涉及全校性的重大外出活动,由校团委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后,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校团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系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八)学生外出活动一般不能占用正常教学时间。若外出活动内容属教学内容而又不得不占用正常教学时间时,必须由组织部门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当天往返,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在外地住宿,更不得露宿;不得擅自更改出行计划和路线。确需住宿或更改出行计划和路线的,必须报告并征得批准外出活动的系、部门领导以及校分管领导同意,并妥善安排、保证安全。

第七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严明活动纪律,明确带队老师,落实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全程负责学生的安全。组织者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保障外出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九条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带队老师的安排,如有违纪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集体外出时,各级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辅导员和带队老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集体外出时,严禁学生私自下水游泳,违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外出用车须使用证件齐全、车况良好的车 辆,防止使用黑车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四条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活动负责人和带队教师应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并须在第一时间向系、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外出活动组织人员需在办理报批手续时留下联络电话,并保证联络畅通,以便互相联络。返校后,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返回时间和外出情况。

第十六条 外出活动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守乘车、景点规定,注意交通安全,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会。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