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

中共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广西高等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广西高等学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主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者、协调者、监督者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学校党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以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选好用好干部。

(二)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

(五)党委书记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常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研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校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严明党纪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教师的政治纪律教育,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教师切实增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确保党员干部教师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作风建设责任。持之以恒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坚决纠正党风、校风、教风、学风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抓好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庆典、办公用房等管理规定落实,整治和防止违规收取、赠送礼金(节礼)、商业预付卡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四)干部选用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加强过程监督,强化对考察对象的廉政审查,对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加强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强化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维护师生利益责任。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师生利益维护、协调、保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六)惩治腐败责任。主动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支持纪委执纪监督问责,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 转作风,把纪委不应该管的事情交回主责部门,为纪委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七)源头治理责任。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控制;逐单位(部门)逐岗位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工作审计,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深化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坚持阳光治校、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八)廉政教育责任。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模式,提高廉洁教育的实效性,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重要内容。

(九)模范带头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教)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班子成员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廉洁从政(教)的表率。

第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带头责任。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教育责任。组织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及相关制度法规,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的廉洁教育;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每年为党员、干部作廉政报告或讲授廉政党课1次以上。

  (四)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校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教育、及时纠正。

  (五)支持责任。经常督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大力支持和推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每年听取纪委工作汇报2次以上。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分管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及时向纪委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监管责任。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年2次以上听取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参加分管、联系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责述廉会,听取师生员工对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三)自律责任。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校属单位(部门)的责任。

  (一)校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部门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

  2、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等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杜绝“小金库”等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

  3、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加强教职工党纪政纪法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4、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逐人逐岗查找风险点,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5、坚持集体决策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务、政务公开。

  6、及时发现、纠正、处理和报告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出现重大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7、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8、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评议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工作。

  (二)校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对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学校重要决策及重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报告、配合处理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

  2、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上级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切实抓好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在职责范围内落到实处。

第三章   学校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监督责任:

(一)纪律监督责任。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体育局党组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

(二)作风督查责任。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坚持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三)查办案件责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自治区高校纪工委、自治区体育局纪检组报告。加强协作配合,落实高校案件联合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提醒告诫责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五)责任追究责任。加强对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开展履责考核。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问责链条。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自身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审查,分类处置,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十一条  纪委监督内容。

(一)加强对学校党委的监督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自治区高校工委、高校纪工委和自治区体育局党组、纪检组工作任务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

4、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5、加强学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6、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二)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1、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2、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4、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5、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6、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

1、政治纪律。

2、组织纪律。

3、廉洁纪律。

4、群众纪律。

5、工作纪律。

6、生活纪律。

(四)加强对下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1、干部选拔任用。

2、基建工程、物资采购。

3、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国有资产、办班办学创收等经费管理。

4、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纪委监督方式。

(一)实行事前备案制度。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将需要监督的工作事项,提前5天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报备。常规监督事项,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报纪委书记审示。

(二)建立监督事项会审机制。对各职能部门提前报备的重点和重大监督事项,由纪委书记召集纪委委员会议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方案,提出监督建议,明确监督任务和监督措施。

(三)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和重要关口,对反映问题集中、反映违纪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专项治理工作。协助配合自治区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对自治区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意见,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建立再监督机制。转变监督方式,业务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监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对反映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委(监察室)组织调查核实,开展专项监督。

(五)开展谈话函询。对反映学校党员干部教师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学校纪委书记视情况,及时开展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告诫。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由纪委监察室归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开展纪律审查。开展反映问题线索集中排查,加强集中管理,强化分类处置,落实报告制度。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把违纪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七)查信办案。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举报件严格按照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归档等程序办理,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腐败案件,开展高校案件联合审理工作。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纪委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接受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负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纪委书记应从严要求自己、从严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制度。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学院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通过有效载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依托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等载体和平台,对干部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委领导班子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学校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年度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校属各单位(部门)向学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九条  述责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接受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的民主评议。校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责述廉要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本单位(部门)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廉政谈话;每届干部聘任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每年对中层干部进行1次以上集体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中层干部任前教育的必经程序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纪委约谈制度。学校纪委定期约谈校属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纪委约谈,及时提醒约束和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抓不管或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报告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行为或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等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批评教育或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放任、授意、指使、强令或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且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二)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其他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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