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工作;
(三)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91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出生),特种车辆驾驶紧缺专业技能型岗位持A1汽车驾驶证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8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以职位计划表为准;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车辆驾驶紧缺专业技能型岗位持A1汽车驾驶证的设置要求可放宽至高中以上学历),具体学历要求以职位计划表为准(未取得学历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或者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专门技能;
(六)身心健康,思想端正,心理素质好,无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特征,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肢体功能障碍;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三、薪酬待遇
(一)身份待遇
1.本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办理编制手续。
2.聘用后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接受岗前培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聘用人员在岗期间违规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履行职责,以及有其他不适宜从事辅警岗位工作的情形或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现实表现,研究决定是否续聘。
(二)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期间,享受以下薪酬福利待遇:
1.工资由市财政经费统一保障,试用期满转正后按贺州市公安局辅警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2.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3.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4.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工)死亡后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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