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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农村改革的协奏曲

发布日期:2021-05-30    作者:亓 涛    来源:

摘要: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山东泰安地区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中,扩大自留地经营权,虽是一个较短的过程,但其历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关键词:农村改革;自留地;泰安地区

1981年4月28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来泰安视察时就农业问题同泰安地区党政干部进行了座谈讨论。胡耀邦同志满有兴致地问起了泰安的自留地的管理情况。时任泰安地委书记高逢五汇报说,社员自留地有很多好处、很大潜力,据典型调查,一亩自留地一年能收入500-800元,最高能达到1700元。胡耀邦说:“你们有多少自留地?”高逢五答道:“4万多亩,占7%。”胡耀邦高兴地说:“一亩地收入500元至800元,全国耕地20亿亩,按10%是2亿亩,按15%是3亿亩,每亩按500元计算,就是1500亿元,这个问题,我们县以上的书记都可算个帐,开开脑筋,每个县都可算算总帐,中国农业的潜力很大。”[1]

自留地这一历史概念,带着鲜明的时代色彩和中国国情的底色,从出现到基本消失,跨越了数十年。这一轨迹从微观讲,反映的是中国农民家庭菜篮子、米袋子、钱袋子的起伏变化,而从宏观上讲,记录的是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艰辛的探索。自留地在中国当代史上曾经历过近三十年,其做法和历史作用是什么,对今天有什么样的启迪,仍然是一个借得研究的问题。

一、中国自留地的历史变迁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供给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从而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将其融合在承包地里。

关于自留地的规定较早的是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其中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菜地、饲料地合计不超过10%。从1958年开始,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共产风”的泛滥,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

1959年5月以后,中共中央在短暂的初步纠“左”中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各地根据这些指示,恢复了社员耕种自留地及开展家庭养殖业的活动。但是在1960年春天刮起的第二次“共产风”中自留地又被收归集体。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指示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相当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至少7年不变;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从各方面节约劳动力,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认真实行劳逸结合;整风整社等。《十二条》对于扭转当时农村的严重困难的局面起了积极作用。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草案)》,规定:社员可以经营自留地,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长期归社员使用。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次全会正式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将之改为: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自此至“文革”期间,中央关于自留地的政策虽然没有再作调整,但多数地方将自留地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收归集体。据档案资料载,1980年底,所属泰安县有227个生产队没有自留地,1606个生产队没有饲料地;肥城县有140个生产队没有自留地,826个生产队没有饲料地。这些无自留地、饲料地的单位,多是在“割资本主义尾巴”时去掉的。

在自留地政策实施的几十年中,自留地时而分给农民,时而收归集体,基本上体现了这样的轨迹:当分给农民时,农村经济困难就小,农民收入就会增加;当收归集体时,农村经济困难更大,农民收入就会降低。这说明了一个问题,自留地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由于经营权相对独立,收益权比较完整,适合了当时农村生产力的水平,故而对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这为后来扩大自留地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基础。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分别确定,不要一刀切。[2]这样当时的农村改革,一度曾经将扩大社员自留地作为主攻方向。

二、泰安地区自留地的扩大及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广大基层干部对自留地有了新的认识。过去,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有的把自留地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这时已认识到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也由过去的横加限制转为积极扶持和帮助。因而,自留地逐渐恢复和扩大。据1981年泰安地委的一次调查,泰安县有自留地、饲料地112721亩,占耕地的9.1%;肥城县有自留地、饲料地67738亩,占总耕地的6.5%。当时的泰安县〖HT5,6”SS〗山〖KG-*4〗角〖HT5SS〗峪公社自留地、饲料地最多,占总耕地的11.4%。从大队自留地的情况看,范镇公社西张磊队最多,占总耕地的20.14%。自留地在农村经济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增加社员收入。泰安当时集体经济不够发达,分配水平不够高,自留地收入在社员全年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据对泰安县12个大队的调查,1980年自留地、饲料地的收入,平均每人50.2元,占集体分配的60%多,一般的都占集体分配的4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了集体分配。[3]

二是藏粮于民,藏富于民,有利于增强抗灾能力。1981年泰安虽然遇到了几十年未有的严重干旱,但灾情不重,市场物价稳定,对人民生活影响不大。这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用,同时社员自留地的收入也起到了直接的补充,特别有些集体经济薄弱的单位,社员集体分配较少,自留地的作用更加明显。

三是促进社员家庭副业的发展。自留地、饲料地的产品和收入,为社员搞家庭副业提供了资金和原料。据有的社员回忆,自留地种好了,花钱方便了,搞家庭副业也有了资金来源,家畜家禽的饲料也不愁了。

四是活跃城乡市场。自留地产品多种多样,粮、菜、油、麻、瓜、烟、药、树苗等无所不有,这对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活跃城乡市场,都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自留地的蔬菜,成为当时城乡市场的重要来源。肥城县汶阳公社康孟庄大队1980年为城乡提供大白菜50万斤,其中30多万斤是自留地生产的。

五是因需种植,方便社员生活。自留地恢复和扩大后,过去多年不见的豇豆、绿豆、红小豆、黍稷等小杂粮又多起来了。有的户要生小孩,自留地就种上了谷子;有的户要盖房子,自留地就种上了高梁等等,这为改善社员生活提供了方便和条件。

六是充分挖掘劳动潜力。种植自留地,一是能安排剩余劳动力,二是能发挥辅助劳动力的作用,三是能充分利用劳动力的工余时间。农业生产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后,一般都能节约三分之一的劳动力。

七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当时社员自留地种植大都是精耕细作,合理密植,到头到边,复种指数高,一般是一年三作,有的四作四收。特别是有些山区的自留地,小地种大了,薄地养肥了,旱地变成了水浇园,低产田变成了高产田。

八是发挥社员种植技术的特长。自留地自由种植,因此许多社员擅长种什么就种什么,市场上需要什么就学着种什么。据档案记载,良庄公社南宋大队社员李继阜,擅长育菜栽子(苗子),1980年一季就收入300元。安庄公社郑东大队社员刘丙山,学了农技站土豆阳畦育种的新技术,在自留地里试种,结果土豆大增产,仅此一项,就收入420元。[4]

三、自留地变迁史引发的几点思考

自留地的政策经历了大跃进、人民公社、文革、改革开放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最终在国民经济的调整中固定下来,并成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前奏。无疑,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其体制是僵化的,但是在其夹缝中生存的自留地却时时闪现着一种灵光,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一些思考。

(一)生产关系只有适应生产力,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中,贯穿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可抗拒的规律。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状况时,只要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生产关系势必要发生变革。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发展了,不去改革落后的生产关系,就会束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在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勉强去“拔高”生产关系,不仅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而造成生产力的破坏和倒退。人民公社,从其规模看,比初级社、高级社要大几倍、几十倍;从管理角度来看,人们协作的程度要求较之合作社要高得多。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知识技能上,都是一种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状况,基本上还是以手工操作和畜力为主。这种状况决定了农业生产力是一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劳动分工结构,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劳动还不是一种社会化的分工和专业化的协作关系,而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的生产分工单位。在这种仍然是以家庭为劳动分工的基本生产单位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必须通过这种分工结构才能进行。据当时泰安地委调查的材料,泰安县自留地、饲料地平均亩收入350元左右,每亩比集体增收240多元,人均收入35.26元,占集体人均分配81.11元的43.5%。肥城县自留地、饲料地平均亩收入300元左右,每亩比集体增收209元,人均收入27.35元,占集体人均分配81.67元的33.5%。良庄公社南宋大队、汶口公社西大吴大队、汶阳公社康孟庄大队,社员自留地以种植蔬菜为主,收入较高。南宋大队自留地平亩收入3119元,每亩比集体187.7元增收2932.3元,人均收入142.2元,占集体人均分配96.2元的147%[5]。这组数据说明自留地适合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因而就有较高的生产率。

(二)思想教育很重要,但制度建设是根本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制度。实践证明,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是最有效的分配方式。人民公社时期,曾寄希望于农民的高度自觉性和忘我的劳动热情,但光有热情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长效机制。当时流传在农村的民谣就说明这个问题:“一队打钟二队喊,三队四队往外撵。五队猛敲生铁板,六队地头把名点。喊破嗓子砸烂钟,社员迟迟不上工。树边候,路边等,蹭到地头坐个坑。你来我来大家来,男打扑克女纳鞋。你走我走一阵风,工分挣钱太稀松。集体活,慢慢磨,干得多了划不着。劳动多了你别喜,‘人八劳二’不由你。劳动少了不用愁,分配多少按人头”。但只要实行了责任制,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所谓“责任到了田,人人都是技术员;责任到了户,户户都有村干部。大锅饭,清水汤,二锅饭,有点香,自留地,赛蜜糖。”实践说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根本是建立按劳分配制度,按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家族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天然而又古老的合适生产经营单位。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说明,只有农村生产关系充分考虑到“农户”这个因素,才能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一提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有人就认为是小农经济、自然经济。其实现在成功的一些家族企业都是从夫妻店、兄弟公司开始的。古今中外,概莫如此。《福布斯》发布2015全球家族企业100强榜单,沃尔玛位居榜首,而中国尽管以家庭导向型文化著称,但却没有一家中国大陆企业上榜。上榜的中国企业有来自香港的李嘉诚家族的和记黄埔,以及台湾王氏家族的台塑石化公司和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和国际知名家族企业放在一块比较,看似荒诞,但仍然可以类比,因为都是把家庭作为基本单位,道理是相通的;扩大自留地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什么都能成功,因为也都是以家庭农户为单位,道理更是一致的。

在上世纪粉碎“四人帮”到八十年代的农村改革中,社员自留地的扩大,逐渐被“土地到户,联产承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虽然在当时扩大社员自留地是一个较短的过程,但其历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部分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顺利推行,不能不说是与自留地的示范效应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之初农村改革的主旋律,那么当时的自留地的存在和扩大则是这部壮剧的协奏曲。研究自留地的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对于完整地认识当代农村乃至整个改革走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亓涛.高逢五传记[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

[2]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件部.关于重视解决农业社社员自留地的通报(一九五七年一月五日)[Z].

[3][4][5]中共泰安地委.关于自留地的调查报告(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R].

转自:《泰山学院学报》

作者联系方式:中共泰安市委,山东 泰安 2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