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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须知
日期:2012-03-07     点击数:

注: 1.所有复印件均须验证原件。

2.如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不符,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

3.提取额度不超过己付房款或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提取人账户余额。

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咨询电话:5595312,信息自动查询电话:16822333。

5.我中心业务办公地址: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网址及表格下载 :http://www.gxqzgjjfzx.com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西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1份 ;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

(三)按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同用途,须另外提供如下材料:

1.属偿还购房贷款的(还贷期间或提前还贷半年内),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l份;

(2)近期还款银行对账单原件1份(加盖银行业务章)。

在我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可免。

2.属购买单位住房的,提供:

(1)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l 份(1年内) ;

(2)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的证明;

(3)属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评估表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1年内);

(4)属集资建房的,批文超5年的提供《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1年内);5年内的提供批文复印件1份 ;

(5)属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区房改办同意提取人所在单位市场运作建房的批文复印件1份

(6)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复印件一份。

3.属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1份;

(3)合同买卖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1年内);

(4)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各l份(1年内)。

4.属自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自建住房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复印件各l份,后者须在核准的有效期限内;

(2)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1年内)、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或工程预算书复印件各l份;

(3)购买材料发票复印件l份。

5.属享受低保、遇到突发事件(1年内)的,提供:

(1)低保证明复印件1份;

(2)遇突发事件证明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1 份。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或销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西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1份 ;

(二)住房公积金或销户人员不同,须另外提供如下材料:

1.属调离区直和中直驻邕提供:

(l)身份证复印件1份 ;

(2)调令或任职通知复印件2份;

来源:财务处 编辑: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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