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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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日期:2011-09-15     点击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附后)”。因此,我校自2011年9月份起开始采用新的个税免征额和超额累进税率为全校教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方便各位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公布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岗贴、奖金、各种津贴补助等)-允许扣除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额3500

第二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三2011年9月10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00元(其中:住房公积金600元,医疗保险金35元,失业保险金15元,养老保险金15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5000-800-3500=70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3-0=21元

例如:李四2011年9月10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000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00元(其中:住房公积金600元,医疗保险金35元,失业保险金15元,养老保险金15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7000-800-3500=270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2700×10%-105(速算扣除数)=165元

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财 务 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财务处 编辑: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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