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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图书馆书刊资料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78)高教字第745号文件关于“要教育师生爱护图书资料,与任意丢失、涂改、损坏、撕剪书页等不良现象作斗争。要实行严格的赔偿、惩罚制度”的精神,为保护国家财产,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特制定书刊资料赔偿制度如下:

第二条遗失书刊的处理办法

(一)凡遗失书刊,须以版本完全相同的书赔偿。

(二)赔偿同种图书确有困难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遗失1990年以前出版印刷的书刊,按原书价的5—10倍赔偿书籍,遗失1991年以后印刷的书刊,按原书价的2—5倍赔偿书籍。

2.一般贵重孤本书、善本书、工具书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遗失的孤本书、善本书、工具书、国外版影印本等贵重书刊,均按原价的10倍赔偿书籍。

3.遗失多卷书其中一部分的,按全套书的1—3倍赔偿书籍。

4.遗失杂志一本,按全年价赔偿书籍。

5.遗失的书刊,如无书价,由图书馆根据版本、页数、使用价值等酌定价格赔偿书籍。

6.遗失本馆向外借回的书刊,按对方规定赔偿。

第三条污损书刊的处理办法

(一)如图书缺页或污损程度严重,影响阅读,参照遗失书刊的规定赔偿。

(二)污损图书程度轻微,不影响阅读的,经教育后,在采编的指导下修补好图书。

(三)污损贵重孤本书、珍善本书、工具书的,按丢失书刊处理。

(四)读者污损书刊,在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其借阅权。

(五)被污损的书刊,经处理后,仍归本馆。

第四条其他方面的赔偿

(一)读者逾期不还图书,每册书超期一天逾期违约费计算为0.10元,按逾期违约金价格赔偿书籍。

(二)集体借阅书刊,须由经手人负责保管、归还,如有遗失、污损,经手人要承担责任,并按本制度的有关条款赔偿。

(三)偷窃或故意损坏图书者,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书籍,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