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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学籍的证明,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允许涂改、转借或赠送他人。

第二条  新生报到取得学籍后,以班为单位到教务科研处领取学生证。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证由教务科研处收回注销,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需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生凭报社刊登的遗失声明或刊登收据、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到教务科研处学籍科办理补办手续,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五条 学生证损坏的,经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到教务科研处换发。以旧换新须交纳工本费。

第六条  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报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名。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父母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方可更改。

第七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冒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凡拾到学生证者,应及时交学校教务科研处或保卫部门,谨防他人利用我校学生证从事不法行为,损坏我校声誉。如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备注:由于财务处盘账的要求,每个月月底一天不办理补办学生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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